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57号原告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兰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卫峰,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陈海平,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代表人白广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与被告石卫峰、陈海平、济南聪明娃乳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州林泉绿色食品饮料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