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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镭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赛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8号
案件名称上海镭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赛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镭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8号原告上海镭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恬,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镭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赛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镭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镭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上海镭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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