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初3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树源木制工艺品厂。
经营者:严伟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树源木制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和县树源木制工艺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