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35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新时代眼镜批发部。
经营者叶桂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新时代眼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