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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思凯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绍知初字第224-3号
案件名称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思凯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嵊州市思凯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24-3号原告: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勋贤,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黄里瑞,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韦海涛,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思凯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魏少华,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余粮,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思凯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思凯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思凯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思凯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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