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43号原告黄培祥,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刘基,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元玲,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宝全,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培祥与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培祥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培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