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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南合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3民初9412号
案件名称9412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南合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南合昌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941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南合昌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库新村统建楼12栋2号门店。

经营者王建文。

委托代理人纪长钦,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胜先,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4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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