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3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茶叶批发市场杭州龙井茗茶批发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茶叶批发市场526、527号,经营者王月祥。
被告济南茶叶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济南茶叶批发市场杭州龙井茗茶批发部、被告济南茶叶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