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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巨野县新世纪精品车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846号
案件名称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巨野县新世纪精品车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巨野县新世纪精品车行,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846号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312国道北侧、樾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宝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富贵,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谭佳,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巨野县新世纪精品车行,经营者张勇,经营地址巨野县前进中段路东,工商注册号371724600187134。

被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新世纪精品车行、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9元,减半收取计4419元,由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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