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846号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312国道北侧、樾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宝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富贵,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谭佳,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巨野县新世纪精品车行,经营者张勇,经营地址巨野县前进中段路东,工商注册号371724600187134。
被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新世纪精品车行、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9元,减半收取计4419元,由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