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11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新桥祥胜百货超市,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绿苑居1号。
经营者黎祥胜,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桥祥胜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新桥祥胜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