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914号原告李伟敏。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美高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顺城巷东大街1号庙街0-018号。
经营者王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美高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伟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李伟敏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李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