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深圳市锐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琦,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聪,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士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叶思,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锐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1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一种三相电系统的检测装置和芯片”实用新型专利权(ZLXXXXXXXXXXXX.7)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深圳市锐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被宣告全部无效,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基于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起诉。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锐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深圳市锐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