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海,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庆德,男,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公民身份号码×××4816。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庆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庆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