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636号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谷雨,总经理。
被告:史会丽。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会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