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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一大道连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高新民初字第1365号
案件名称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一大道连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一大道连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08号荔景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78394189-3。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内高新大道9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8305-2。

法定代表人:唐世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达福,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一大道连锁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424-42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7313-6。

法定代表人:曹绍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一大道连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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