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展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20民初35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展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展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初3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芸,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展宏超市。

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学沟湾路35-37号。

经营部负责人:赵荣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岳县展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