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平山创羽数码手机店。
经营场所:惠东县平山人民路。
经营者:邓礼桂,男,住广东省大埔县。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东县平山创羽数码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知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国进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李泽珍、郑颖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称其已与惠东县平山创羽数码手机店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2015)惠中法知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0元,其中多预交的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