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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6民初363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63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1.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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