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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尚志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643号
案件名称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尚志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643号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尚志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志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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