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643号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尚志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志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