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4077号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尔市雅各布-斯塔姆普利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蒂埃里·凯内乐(ThierryKenel),首席财务官。
法定代表人:米雷耶·柯尼希(MireilleKoenig),首席法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韩新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与被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负担。
审判员 马 克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黄金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