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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米茄有限公司与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01民初4077号
案件名称欧米茄有限公司与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米茄有限公司;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4077号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尔市雅各布-斯塔姆普利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蒂埃里·凯内乐(ThierryKenel),首席财务官。

法定代表人:米雷耶·柯尼希(MireilleKoenig),首席法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韩新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与被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负担。

审判员 马 克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黄金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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