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0027号罪犯刘奕文,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4)呈刑初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奕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奕文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奕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
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奕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奕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