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273号原告冯民,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邓纯平,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魅力风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大道凤凰大厦E栋3层309号房(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6277773-5。
法定代表人冯民。
委托代理人邓珍珍,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冯民与被告深圳魅力风行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民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民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民承担。
多余人民币1,02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