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01号原告褚炎明。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路灯管理所,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湖中北路供电所院内。
法人代表王爱华,建湖县路灯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楼向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炎明与被告建湖县路灯管理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炎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褚炎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炎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