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832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文,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观恒,男,汉族,1995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观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