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冯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泽波,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刘兰芳,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东莞市顺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冯彦。
上诉人深圳市顺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顺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泽波以及原审被告东莞市顺佳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莞顺佳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32××××.9)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作为本案被告的东莞顺佳公司、深圳顺佳公司住所地分别在东莞市、深圳市;
且现有证据显示,东莞顺佳公司、深圳顺佳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在东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深圳顺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顺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顺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为,现有证据显示东莞顺佳公司、深圳顺佳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在东莞市,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现处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但原审法院却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作出“现有证据显示,该两被告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在东莞市”的认定,违反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且东莞顺佳公司、深圳顺佳公司对罗泽波也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故原审裁定做出上述认定根本不能成立。
(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不能审理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专利案件。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审理上诉人作为被告的专利案件的法院。
被上诉人罗泽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东莞顺佳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深圳顺佳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罗泽波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深圳顺佳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深圳顺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