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65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竹,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晓飞,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夏冬冬,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晓飞、夏冬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