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137号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一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画水润德副食店,经营地址:东阳市画水镇黄绣路1号。
经营者:王贤选。
委托代理人:盛卫、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画水润德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