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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桐乡市高桥福江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83民初4506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桐乡市高桥福江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高桥福江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450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高桥福江副食品超市。

经营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高桥集镇高架路278号2幢。

经营者:富学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与被告桐乡市高桥福江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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