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广州市富泓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傅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瑶江、黄培智,均系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科瑞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
法定代表人:吴晓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莹,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宪功。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富泓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科瑞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富泓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述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富泓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富泓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