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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双流县利川五金商贸部、广州市利川五金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85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双流县利川五金商贸部、广州市利川五金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双流县利川五金商贸部,广州市利川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859号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村188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广州三环专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双流县利川五金商贸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九龙湖社区(豪爵沙发材料物流中心)B1-1附、B1-2附1号。

经营者杨李香,女,1981年5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张莹,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利川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号***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斌。

委托代理人张莹,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利川五金商贸部、广州市利川五金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双流县利川五金商贸部、广州市利川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双流县利川五金商贸部、广州市利川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双流县利川五金商贸部、广州市利川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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