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仁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快快时达果蔬店。
经营者田银通。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4民初799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