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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临颍县改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临颍县改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改会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4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改会购物广场。

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窝城镇人民路中段路北。

经营者:张改会,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颍县改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对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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