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27号 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4号2楼(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石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城市绿化工程处,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大南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吕树平。
被告:成都环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大田村一组538号。
法定代表人:段兴华。
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城市绿化工程处、成都环美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城市绿化工程处、成都环美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