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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沁美姿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250号
案件名称250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沁美姿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海门市沁美姿美容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50号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第**部分。

法定代表人:文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沁美姿美容院,经营场所所在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锦尚名苑****。

经营者:陈沈蓉。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沁美姿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同年6月22日,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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