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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4号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石正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勇,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PATRICKSCHMIDT,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立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业福,北京律恒立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公司)与被告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太力公司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涉案“挂钩(01)”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114310.1),但上述专利权在诉讼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故太力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驳回。

如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289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则太力公司可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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