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424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云科、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银洲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经营者:朱志勇。
被告:施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银洲便利店、施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