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谐和大药房,经营场所:老城区豫通小学门口东西门面房。
经营者董先锋,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老城区谐和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