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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亚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执16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亚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吴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亚,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亚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苏1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裁决,吴亚应向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163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13执163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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