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87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小超便利店。
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洛阳汽车站公交车停车场出口北侧2号。
经营者:豆小超。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小超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