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259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被告:城阳区润福祥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褚鑫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润福祥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润福祥眼镜店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润福祥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