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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小博仔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360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小博仔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小博仔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60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小博仔童装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负一楼F5070号。

经营者:于东东。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小博仔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BOYLONDON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及经大量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广受欢迎,同时,原告是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该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经原告的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的“小博仔”(门店名称)商店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或者商品名称描述中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示,且侵权产品销售量大,库存数量多,原告在第25类“衣服、皮带(服饰用)、鞋及帽、服装、靴、鞋、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注册上述商标,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销售的商品是由原告生产、销售或由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或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小博仔童装店已于2021年3月9日核准注销,故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的相关权利可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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