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赵东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钜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江浩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国标,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妃,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升强,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升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升强。
上诉人武汉东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钜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东公司)、黄升强、佛山市升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钜东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与黄升强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永力强五金塑料厂(以下简称永力强厂)分别于2012年9月、2013年1月16日和2013年7月12日签订三份《塑料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由钜东公司提供样板或图纸,委托永力强厂生产模具;
模具使用权及所有权均归钜东公司拥有;
设计知识产权归钜东公司,永力强厂对钜东公司委托的项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钜东公司书面授权,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如果泄密,永力强厂赔偿钜东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如遇经济纠纷,双方同意由提起诉讼方于当地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后,钜东公司按合同约定委托永力强厂生产模具。
2014年初,钜东公司发现黄升强伙同东方公司盗用钜东公司的模具图纸和样板生产牟利。
2014年4月22日,经派人前往永力强厂察看,黄升强利用钜东公司的模具技术为东方公司大批量生产汽车模拟驾驶设备。
黄升强伙同东方公司盗用钜东公司的软件,大批量制作盗版软件,连同盗用生产的汽车模拟驾驶设备一起出售牟取巨额利润,致使钜东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永力强厂已经由黄升强解散并于2014年6月25日在工商部门注销。
黄升强成立升强公司继续生产侵权产品。
诉请判令黄升强、升强公司、东方公司连带赔偿钜东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东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钜东公司与永力强厂签订的合同约定由提起诉讼方于当地法院解决的条款对其并不适用,东方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初步证据显示钜东公司住所地及侵权产品收货地、黄升强及升强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东方公司以其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东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方公司负担。
东方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钜东公司提供的《塑料模具加工合同》是其与永力强厂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与东方公司无关,其中的各条款包括管辖的约定,对东方公司没有约束力。
即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方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办公场所在武汉市江汉区,也应将本案移交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钜东公司、黄升强、升强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钜东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其提交了视频、图片,拟证明黄升强利用钜东公司的模具技术为东方公司生产汽车模拟驾驶设备;
伙同东方公司盗用钜东公司的软件,大批量制作盗版软件,连同生产的汽车模拟驾驶设备一起出售。
钜东公司还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2014)粤广白云第8726号《公证书》,拟证明钜东公司通过网上购买“学车王”汽车模拟驾驶设备,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书》载明物流公司将“优速快递”详情单号为668127618801的包裹送至该公证处办证中心。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其中一个被告升强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钜东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钜东公司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因此,东方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东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东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