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76号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食品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香坊工业园。
经营者: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旭东,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仁平,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果蔬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王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食品厂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果蔬店、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哈尔滨市香坊区某食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某食品厂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香坊区某食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9元,减半收取计276.95元,由哈尔滨市香坊区某食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