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4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凤县商镇烟酒副食经销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经营者:段春秀,女,住陕西省丹凤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凤县商镇烟酒副食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