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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永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04号
案件名称周少永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少永,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万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周少永。

委托代理人王正善、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金守信,主任。

被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苏孝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敏华,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告周少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少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少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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