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81号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卢方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沛,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桑沧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桃花镇大墙村抚生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饶国华,任职情况不详。
��告:江西杏妙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洋湖乡武林(105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郑小元,任职情况不详。
被告:卢永明,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沙河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桑沧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杏妙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卢永明、被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为4100元,由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邵静怡代理审判员 叶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贺娟附:(2016)皖12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