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60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安县江安镇叫了只炸鸡店,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红佛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3MA629QKA99。
经营者:王介平。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安县江安镇叫了只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为15000元。
2021年6月18日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安县江安镇叫了只炸鸡店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