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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冬青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慧马针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251号
案件名称邹冬青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慧马针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慧马针车行,邹冬青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慧马针车行,个体经营者马惠琴,女,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冬青,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慧马针车行(下称慧马针车行)因与被上诉人邹冬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1××××.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3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邹冬青在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通过电话订购涉案产品,交货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这一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慧马针车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慧马针车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慧马针车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慧马针车行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马惠琴的住所地为河南省许昌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实际由经营者个人承担,故本案应由经营者马惠琴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河南省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会城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邹冬青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查,邹冬青起诉时提交了主要证据有:1.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粤莞东莞第043766号公证书,以证明其通过电话订购涉嫌侵权产品。

2.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5)粤莞东莞第043870号公证书,以证明在广东省东莞市,收取了上述订购涉嫌侵权产品,并对收取货物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述查明的事实初步证明,广东省东莞市是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邹冬青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据此,对于慧马针车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慧马针车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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