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57号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显杰。
被告江苏影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肖燕青,董事长。
被告无锡影速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3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肖燕青。
被告钱聪。
被��王艳升。
被告赵波。
被告戴续。
被告吴永超。
被告陈海巍。
被告徐锦白。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显杰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