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7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绿茗茶叶商行,经营者纪丽英,经营场所: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茶城1-43号,实际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钟旺路新华茶城2-35号。
委托代理人李楠,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99号东方商务中心四楼。
负责人刘晓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绿茗茶叶商行、被告河北锦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茶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